基本建设投资贷款

[拼音]:jiben jianshe touzi daikuan

[英文]:loans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社会主义国家对建设单位通过银行信用方式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

在中国,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由建设单位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借用。这种贷款形式是1979年开始试行的。实行贷款的建设专案,一般都收到了工期短、造价低、质量好、投资省的效果。从1985年起,用国家财政拨款建设的专案,改行银行贷款制,简称“拨改贷”(见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贷款原则

在中国,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原则是:

(1)计划性。不论发放还是使用贷款,都必须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指导下进行,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2)偿还性。贷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这是信贷本身运动规律的要求,也是贷款的经济特征。

(3)选择性。银行必须对贷款单位进行选择,择优发放贷款,力求取得最佳投资效果。

(4)保证性。建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合同,要承担责任。贷款专案所需的物资,计划和物资供应部门要视同重点建设,给以保证。

贷款办法

建设单位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时,应将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专案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等,提送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投资贷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贷款数额和用途支用借款资金。银行在实行投资贷款的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建设专案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对建设专案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期限,一般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不同的还款期。同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贷款利率,按年计算利息,并按贷款单位实际支用的贷款数额,采用复利计息方法计收利息。贷款单位在专案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还本付息。对于少数巨集观效益好、盈利少、还款能力差、难以偿还本息的建设专案,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作用与意义

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运用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原则,对于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都有积极的作用。投资实行银行贷款,扩大了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银行和贷款单位都是经济组织,它们之间的业务往来按合同办事,互相承担责任。由于贷款单位要保证按期付息,增强了时间观念和价值观念。这就促使建设单位慎重地选择建设专案,节约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更好地发挥投资效果,以达到发展生产、增加盈利的目的。同时,银行发放贷款,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实行择优发放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才给予贷款,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拒绝贷款。这样做有利于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避免有的建设单位随意拉长基本建设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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